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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户口落户政策迁入条件办理方法及途径

发布时间:2019-10-19 15:0:9 来源:未知 点击: 次

  

本站为您解答上海落户政策,处理落户过程中的一切难题!包含居转户、人才引进、亲属投靠、留学生落户、应届生落户、社区户口、户口迁移等一系列疑难杂症!

 

下面是2021年上海落户官方最全政策,大家可以依照下列顺序查看相关内容。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2:2021年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全文
3:2021年上海市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4:2021年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政策细则
5:2021年各界人士申请上海社区公共户口的材料和条件及流程
6:2021应届生落户上海政策还没有出台,大家可以向本站客服索取往年政策规定,或者让本站老师给您免费评分。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注:政策实施到2021年12月31日,赶紧看下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经市政府评估,2012年制定实施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发〔2012〕12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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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1年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全文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和《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进一步构建更加开放、更具竞争力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环境,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证明材料(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办相关业务时,需另外提供的材料,下同):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股东证明等。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等。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四、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等。
 
  五、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下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下同)等。
 
  六、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等。
 
  七、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八、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等。
 
  九、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等。
 
  十、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等。
 
  十一、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十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挂牌上市证明等。
 
  本实施办法的申请材料、申办流程和申办渠道,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业人才”,是指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股份须在企业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投资前取得)。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获得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在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出资参股的投资机构。
 
  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名单,通过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和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认可的权威网站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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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1上海市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关于夫妻投靠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
 
三、关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
 
四、其他
1.“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2.“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3.“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4.“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5.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6.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7.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8.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9.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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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21年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政策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 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 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 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 (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 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 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 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 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 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 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 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www.21cnhr.gov.cn和http://www.shafea.gov.cn 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 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 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 法人的授权书。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 (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 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 面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 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 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 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先在http://www.21cnhr.gov.cn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 报。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 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 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 核。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 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 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 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 迁范围。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 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 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 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留学生落户上海一系列疑难杂症点这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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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1年各界人士申请上海社区公共户口的材料和条件及流程
 
(缺少材料或条件不足点我立即解决)
 

一、博士后出站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说 明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6、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7、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8、在本市工作的有关凭证 ①本市出站且在本市工作的,需提供本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
②外省市出站来本市工作的,还需提供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工作介绍信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说 明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如留学期间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本人非双重国籍、未在国内登记户籍的书面承诺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①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②如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已注销户籍的须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6、申请人子女随迁,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出生国内的随迁子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出生国外的随归子女,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
7、《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如不能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应当提供国外学位(历)证书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8、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定居落户的批复  
9、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在本市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如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需提供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实际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三、公务员调入及家属随迁随调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说 明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6、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7、申请人公务员身份的有关凭证 《公务员登记表》
8、同意调入本市的有关凭证 本市人保部门出具的调令等证明材料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四、居转常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说 明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6、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7、《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  
8、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9、职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凭证,或符合激励条件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凭证 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律师(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符合激励条件的应提供与激励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五、引进人才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说 明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来沪人员工作调动函或批复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5、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申请人在本市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6、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7、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依据不同申报类型提供相对应材料
第一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人需提供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证书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需提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第三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需提供科技项目立项认定材料和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的认定材料
第四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需提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认定材料
第五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 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凭证及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六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 申请人本科及以上的学历及相应学位证书
第七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七)款规定 申请人本科及以上的学历及相应学位证书
第八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八)款规定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证书,或者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证书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的凭证
第九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九)款规定 专业资格证书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材料
第十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十)款规定 ①各区县关于创业人才引进标准的相关文件
②相关部门对企业有重大贡献的认定材料
③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认定材料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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